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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旅游协会民航旅游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(讨论稿)时间:2011-03-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民航旅游专业委员会,简称(民航旅委)。英文名称Commercial Aviation Tourism Specialized Committee(缩写为CATSC) 第二条 性 质 本会由民航系统旅业总公司、餐饮、商贸、贵宾服务、酒店管理公司、饭店、旅行社及从事相关旅客服务、教育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行业性、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宗 旨 遵守宪法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方针、政策,遵守《中国旅游协会管理办法》。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,全心全意为民航系统旅游企业服务,本着开放性、自主性、综合性、公益性的原则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发挥“桥梁”和“纽带”作用,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联系,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高品质旅客服务信息。探讨交流和推广民航旅游业服务质量的途径和经验,为促进民航系统旅游业的发展,为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和发展我国旅游事业做出贡献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、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在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下,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。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(首都机场)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(一) 向会员单位宣传政府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; (二)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并争取政策支持,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三) 承担对会员单位四星级以下(含四星级)酒店的星级评定和年度复核工作; (四) 开展对民航旅游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调查和理论研究,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民航旅游企业的信息、资料和咨询服务。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服务质量管理工作,参与相关标准、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; (五) 开展有关民航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,组织相关业务培训,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,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,组织举办展览会、交易会,推广新经验、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; (六) 建设、维护并管理民旅旅委网站,制作发放会员证书及会徽。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,组织出版民航旅游相关刊物; (七) 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,研究企业发展规律,创建民航旅游服务文化,逐步创立一套先进、科学、完善的民航旅游业的管理模式,塑造民航旅游行业的品牌形象; (八)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航旅游协会联系,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、社团的联系与合作; (九) 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,发挥行业自律作用,制定行业自律公约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; (十)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旅游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,包括民航系统旅业总公司、餐饮、商贸、贵宾服务、酒店管理公司、饭店、旅行社及从事相关旅客服务教育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个人。 第八条 会员级别 (一) 会长单位:经理事会选举产生; (二) 副会长单位:经理事会选举产生; (三) 理事单位:经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 (四) 普通会员单位:申请加入本联盟,符合入会条件,经审 核获得批准,并交纳会费的单位。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(一) 拥护并遵守本会管理办法; 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正式申请; (三) 与民航旅游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教育和科研机构或个人; (四) 执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按期纳税。 第十条 会员入会要遵循下列程序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本单位有关材料; (二) 经理事会批准; (三) 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(一)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 享受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; (三)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,在平等、互惠、互利的基础上,对有关资源和业务共享; (四)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; (五)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,对本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、监督权; (六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(七) 监督协会秘书处工作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(一) 遵守协会管理办法,奉行协会宗旨,执行协会决议。 (二) 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,搞好会员之间的团结、合作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 (三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献计献策,协助本会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,行业研究调查; (四) 积极配合协会网站、会刊、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; (五) 指定专门部门、专门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遇有调整及时与协会沟通; (六) 按规定缴纳会费; (七) 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事宜。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,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《管理办法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、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;会议设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(会员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担任,若需更换,由本单位提出意见,报秘书处备案),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本会《管理办法》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 审定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 (四) 审议通过本会的规章制度; (五) 审议与国内外民航旅游业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; (六) 决定终止事项; 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,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八条 本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需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批准同意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为会员单位的负责人,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 (二)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 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 决定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,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; 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; 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,每次必须有2/3的理事到会方能召开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,行使理事会职权。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,必要时亦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2/3以上有表决资格成员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,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*素质好; (二) 在民航旅游业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工作积极,愿意为民航旅游业贡献力量;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 未受过严重的党纪、政纪、刑事处分或处罚; (六) 热爱本会工作; (七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任职期的,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中国旅游协会批准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(一) 主持并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; 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 审定本会重要文件和涉及全国性的公约规章等; (五) 代表本会与国内外民航旅游业协会签署有关业务往来的文件和规定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(一)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; (三) 决定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; (四) 管理本会日常财务开支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(一) 会费(由会员缴纳); (二) 会员单位出资; (三) 捐赠; (四)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 费用开支 (一) 本会的业务活动费用; (二) 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; (三) 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; (四) 其他正当开支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中国旅游协会财务管理规定,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旅游协会的监督和检查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依据中国旅游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《管理办法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《管理办法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,并经会员大会通过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《管理办法》,要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批准方能生效。 第七章 工作制度与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一切业务活动,受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与监督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度末向中国旅游协会报送(并通报会员单位)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。计划包括:活动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和参加人数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业务活动审批制度,凡属参与、组织或联合组织包括涉及全国性、全行业性的乃至外事性的,在社会、经济、文化生活中具有强烈影响的各种重大业务活动,均应向中国旅游业协会呈报、审批。活动结束及时报送书面总结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。 第四十条 对本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,接受外部资助、捐赠等活动及内部管理进行规范,制定有关制度,做好本会人员的思想*工作。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有2/3以上会员退会,本会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,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,办理法律终止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旅游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,在中国旅游协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《管理办法》讨论稿经2010年3月换届大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六条 本《管理办法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七条 本《管理办法》自中国旅游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